本報訊 (記者馬明)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上獲悉,本市出台《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將在煤炭購銷、儲存、使用中的質量標準、環保措施、管理機制和違法處理全流程加強監管,為“美麗天津·一號工程”建設提供有效保障。
   《規定》突出了四個嚴管:嚴管銷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質量;嚴管經營性煤炭堆場的設置,將全市72個煤炭存儲場地規劃整合到16個,外環線內禁止設置經營性煤炭堆場;嚴管燃煤排放;嚴管儲煤場地的揚塵污染。
   該規定對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做出明確劃分,商務部門負責監管煤炭經營,環保部門負責監管爐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和儲煤場地揚塵,工業經濟部門負責指導清潔生產、督促節約用煤,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並依職能監管煤炭檢驗機構,工商部門負責監管不符合本市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製品的銷售。
   《規定》還明確了相關處罰措施。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設置堆場和民用煤配送網點的,將依法予以取締;煤炭經營企業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場的,或銷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製品的,限期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利用職務之便從事或者參與煤炭經營的,或在煤炭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控燃煤污染 為津城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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