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羊城晚報記者 謝穎 通訊員 王創輝 黎謝榮
  已婚男汪某上班期間,兩次在辦公室“襲胸”一名女同事,被公司監控視頻拍下全程,汪某因此被解雇,隨後其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賠償11萬餘元,未得到法院支持。
  昨日,東莞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東莞兩級法院2013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件,關註解雇合法性的認定。
  男子汪某是湖北人,2002年10月,他入職了東莞市厚街鎮一家鞋業公司,擔任倉庫副主管一職。
  2012年10月15日,已婚的汪某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兩次“襲胸”一名女同事。該過程恰好被公司的監控錄了下來,引發公司轟動。王某的上司就此事找其談話。但汪某並不覺得自己行為不當,反而態度相當惡劣。公司老闆得知後立即報警,並將汪某解雇。汪某對此並不服氣,當月就向相關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雇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工資等共計1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汪某所在公司要求勞動者不得在公司內有妨害風化的行為,否則將即時解除勞動合約不予任何賠償。汪某入職10年,應當知曉公司的規章制度,且其作為有婦之夫,於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兩次與女同事親熱,有違社會公德,有傷風化。汪某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權單方解除其與汪某的勞動關係,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案經一審、二審,汪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求被依法駁回。
  東莞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本案中,汪某作為一名已婚男性,卻與一女同事談起了所謂的“戀愛”,這種婚外情顯然有違婚姻固有的忠實義務,對其家庭特別是其合法妻子無可避免地造成了傷害,是不道德的行為,為輿論所譴責。
  此外,該港資公司出於管理的需要,要求勞動者不得在公司內有妨害風化的行為,否則將即時解除勞動合約不予任何賠償。這種內部規定並無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汪某違反了公司的規定,即對勞動合同構成了違約,公司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對其解雇,並無不當,無須支付任何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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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泄密也是眾多勞資爭議中的典型案例。2006年10月,何某進入東莞市厚街鎮一家皮具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出納一職。
  皮具廠主張何某於工廠外出時,工廠保安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在其包內搜出紙板、設計圖樣等物品。皮具廠就此以何某違反廠規,利用公司資源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服務為由,故而解除與其勞動關係。而何某認為搜出的圖紙和紙板為其個人物品,是其利用業餘時間為自己製作袋子,主張皮具廠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涉設計圖紙背面打印有皮具廠多種手袋相關的設計圖樣、材料規格。可以認定何某是使用皮具廠印有設計圖樣、材料規格表格的紙張來為自己設計手袋。
  且2012年9月24日,何某簽收了員工違規扣分通知單、離職手續交接單、員工離職申請資料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何某在明知是關於解雇自己的資料仍一一簽收,表明已確認皮具廠對其的處罰。
  法官認為,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並不必待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被實質侵害後才能向勞動者主張權利,對於勞動者一些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仍然可以處以相應的懲罰和處分,而且,用人單位對自身的商業秘密也十分重視,如果員工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長為自己設計手袋,必須在合理和合法的範圍內,不能隨意涉及工廠的生產內容和板材,不然容易引起誤會,並有侵權的嫌疑。編輯:  (原標題:已婚男上班襲胸女同事被解雇 向公司索賠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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